天海防务索赔案件法院已受理,亏损股民索赔继续
2022年8月2日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”或“公司”)公告,理亏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民索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沪 [2022]16号),2021年12月16日,赔继公司公告称收到上海监管局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。天海
经查明,防务法院天海防务存在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、索赔损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情况等违规违法事实,案件涉嫌虚增利润总额3,已受 946.44万元,理亏占天海防务2017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民索18.16%;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要合同进展情况。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2014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:对天海防务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40万元罚款; 对其全资子公司金海运时任执行董事李露给予警告,并处以30万元罚款;对 金海运时任常务副总经理 王志宏、时任财务负责人翟宏玲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;对金海运时任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兼任天海防务副董事长吉春林给予警告,并处以15万元罚款;对天海防务时任董事长、总经理刘楠给予警告,并处以10万元罚款;对天海防务时任财务总监兼任金海运财务总监白雪华给予警告,并处以5万元罚款。
根据最新司法解释,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,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。
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,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。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。
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:
一、索赔区间:
天海防务(代码:300008)暂定索赔征集条件为:2018年4月21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之间买入,并且在2021年1月25日收盘时还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。
二、相关材料:
1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;
2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单;
3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。
三、委托流程:
投资者打印交易对账单等材料并通过微信/邮箱等方式发送给我团队,初步核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→邮寄材料→办理委托手续→一两周内核损损失金额→建立案件沟通群→律师团队展开立案及诉讼工作
四、律师费用:
风险代理,前期无律师费,案子结束拿到赔偿款后再支付律师费。
(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。吴宝明律师,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、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,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,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、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)
(责任编辑:探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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